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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免借名登記糾紛,應先立契約

(自由時報,2012年01月10日,記者:楊國文)

 

借名登記契約是一種無名契約,性質與「委任契約」類似,除非契約內容另有約定,通常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關係的規定。

 


買賣土地、建物等不動產,而借用他人如子女、兄弟姊妹,甚至友人名義登記,通常本人仍保留管理、使用及處分權,在台灣很常見,法界指出,實務上,法院認為只要原因正當,並無脫法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,通常會承認借名登記契約的效力。

 


但這種借名登記,很容易發生出名者事後否認有借名的情事,並主張登記在名下的不動產是自己所有或是借名之人贈與,因此,借名者如何主張權利?

法界認為,為避免衍生訴訟紛爭,確保並舉證有借名登記事實,應該在借名登記之初,就簽立借名登記契約,以免口說無憑,不致事後爭執時,因難以舉證有借名登記的事實而遭受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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